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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第五版大幅更新內容,修正最新法規政策
◎高普考、地方特考、教師甄試等考試用書。
◎每章列有重點摘要、問題討論及測驗題。
教育法規屬於「教育法學」研究的範圍,英、美、法、德或日本等先進國家在教育法學的研究上均有飛躍的進展,反觀國內的教育法學研究,則尚在起步階段,而有比較多的論著,也是近幾年的事。
任何重大教育政策的推動,都需要法令的依據與預算編列的配合,隨著教育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的實施,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權限下放地方與學校,賦予地方與學校權限的運作需要建立法制化,因此,教育法學方面的研究值得加以重視與鼓勵。
本書期望讓讀者對我國主要教育法規能有基本的認識,提昇教育人員對教育法治的觀念與素養,以及重視教育法規的研究。
本書的內涵採取理論與實務並重,探究教育法規的理論、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內涵,以及相關教育政策的實施問題與未來發展趨向。
全書共分四篇:
第一篇為法規理論篇,分成兩章,主要在析論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教育法規的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
第二篇為法規現況篇,分成四章,分別探討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體系及省思,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與影響因素,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與改進途徑。
第三篇為法規條文釋義與政策發展篇,分成十五章,分別探討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條文、教育基本法等我國主要教育法規的條文意旨之外;同時進一步分析法規相關教育政策實施的問題與未來發展的趨勢。
第四篇為法規條文篇,除了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法規與中央標準法之外,其餘挑選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共二十七種,供讀者方便參閱查考。
本書為第五版,增加高級中學教育法、幼兒教育與照顧法,配合最新的教育政策重增訂修改。
作者介紹
顏國樑
現職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教育與學習科技系教授
學歷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博士
●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訪問學者一年
經歷
●台北縣明志、莒光國小教師
●台灣省國教研習會輔導員兼秘書
●教育部秘書、組主任
●國立新竹師範學院助理教授兼校長特別助理、副教授兼課務組長、教授兼評鑑研究中心主任、_教育系主任
●中華民國教育行政學會理事、監事
●中華民國學校行政學會理事
●桃園縣、苗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輔導委員與講師
●大學教育系所、師資培育中心評鑑委員
●國中小校長遴選、校務評鑑委員
●高中職校務、優質化、卓越校長評鑑委員
●高中職、國中小校長、主任口試與命題委員
●考試院命題與審題委員
●教育政策論壇編輯委員
●香港教育學院小班教學中心國際顧問
●新竹市政府顧問
●國科會101年度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_研究獎助赴美國研究
●國家文官學院公務人員基礎訓練講師
考試
●教育行政高考及格
專長
●教育政策
●教育法規
●教育行政
●學校行政
●教育評鑑
●教育政治學
主要著作
●教育政策執行與理論(師大書苑,1997)
●教育行政(吳清基、陳美玉、楊振昇、顏國樑_合著,五南,2001)
●教育政策合法化理論與實務(2014,麗文)
目錄
自序(初版序)
第一篇 法規理論
第一章 教育法規的基本理念
第一節 教育法規的意義與性質
第二節 教育法規的類別與名稱
第三節 教育法規的功能與限制
第四節 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
第二章 教育立法的技術與法制作業
第一節 尋找教育法規的途徑
第二節 法規的一般法律原則
第三節 教育法規的結構、體例及語詞的運用
第四節 教育立法的法制作業
第二篇 法規現況
第三章 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體系及省思3
第一節 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
第二節 我國教育法規的體系
第三節 我國教育法規體系的省思
第四章 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與影響因素
第一節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意義
第二節 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
第三節 影響教育立法過程的因素
第五章 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
第一節 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的重要性與原則
第二節 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的實施策略、流程及措施
第三節 我國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的現況、問題及改進
第六章 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與改進途徑
第一節 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
第二節 我國教育法制的改進途徑
第三篇 法規大意與政策
第七章 憲法中與教育相關的規定
第一節 憲法的意義
第二節 憲法的功能
第三節 憲法有關教育的條文分析
第四節 憲法與教育相關規定對教育行政的啟示
第八章 教育基本法
第一節 教育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節 教育基本法的核心價值
第三節 教育基本法執行的問題
第四節 教育基本法對我國教育發展的啟示與作法
第九章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一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基本精神
第三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內涵分析
第四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對我國教育發展的影響
第十章 師資培育法
第一節 師資培育法修正的背景因素
第二節 師資培育法的內涵分析
第三節 師資培育法實施後產生的問題
第四節 師資培育法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一章 教師法
第一節 教師法的基本精神
第二節 教師法的內涵分析
第三節 教師法的立法特色
第四節 教師法對學校的衝擊
第五節 學校面對教師法變革的因應策略
第十二章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一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內涵分析
第二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特色3
第三節 學前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學前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勢
第十三章 國民教育法
第一節 國民教育法的內涵分析
第二節 國民教育法的特色
第三節 國民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國民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9
第十四章 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一節 高級中等教育法的內涵
第二節 高級中等教育法的特色
第三節 高級中等教育的問題
第四節 高級中等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五章 大學法
第一節 大學法主要內涵分析
第二節 2005年大學法修正的重點
第三節 大學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大學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六章 特殊教育法
第一節 特殊教育法的內涵分析
第二節 特殊教育法的特色
第三節 特殊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特殊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七章 原住民族教育法
第一節 原住民族教育法的內涵分析
第二節 原住民族教育法的特色
第三節 原住民族教育實施的問題
第四節 原住民族教育未來發展的趨向
第十八章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節 辦法主要內涵分析
第二節 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立的主要精神
第三節 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與運作面臨的問題
第四節 對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與運作的建議
第十九章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第一節 管教權的法律性質分析
第二節 學校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內涵分析
第三節 學生輔導與管教相關問題分析
第四節 因應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的作法
參考文獻
測驗題解答
序
在民主法治的社會中,政府的一切施為,都必須依法行事。教育活動是政府實在體的行為部分,涉及民眾的權益,自然必須受到法規的規約。因此,教育政策或活動都必須有教育法令作為實施的規範。教育法規在功能上可做為推動教育政策的依據、保障教育的品質、促進教育改革的成功及將教育理念具體化。教育法規是教育教育學術理論型塑為教育理想的途徑,亦是教育政策措施普及化的橋樑。換言之,教育理論轉化為教育政策,有賴制(訂)定相關教育法規來達成。
教育法規係屬於「教育法學」研究的範圍。國外英、美、法、德或日本等先進國家,在教育法學的研究上均有飛躍的進展。然而,反觀國內的教育法學研究,則尚在起步階段,而有比較多的論著,也是近幾年的事。隨著社會的民主多元,立法院或地方議會的角色功能隨著社會情勢的變遷愈形重要。因為任何重大教育政策的推動,都需要法令的依據與預算編列的配合,故無法忽視其存在與影響。此外,隨著教育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的實施,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的教育權限下放地方與學校,賦予地方與學校權限的運作需要建立法制化,是讓組織能夠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因此,對於教育法學方面的研究有其必要與價值,值得我們加以重視與鼓勵。
撰述本書的目的,期望給予讀者對我國主要教育法規能有基本的認識,提昇教育人員對教育法治的觀念與素養,以及重視教育法規的研究等。目前國內有關教育法規的專書,大多是條文彙整,或少部分是理論的探討,有鑑於此,本書的內涵採取理論與實務並重,探究教育法規的理論、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內涵,以及相關教育政策的實施問題與未來發展趨向。全書共分四篇:第一篇為法規理論篇,分成兩章,主要在析論教育法規的基本理論、教育法規的立法技術與法制作業。第二篇為法規現況篇,分成四章,分別探討我國教育法規的發展、體系及省思,我國教育立法的過程與影響因素,學校組織與運作法制化,我國教育法制的問題與改進途徑。第三篇為法規條文釋義與政策發展篇,分成十五章,分別探討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條文、教育基本法等我國主要教育法規的條文意旨之外;同時進一步分析法規相關教育政策實施的問題與未來發展的趨勢。第四篇為法規條文篇,除了憲法與教育相關的法規與中央標準法之外,其餘挑選我國主要教育法規共二十七種,供讀者方便參閱查考。
此外,在架構安排上,第一篇至第三篇,在每章之前有該章的綱要,給予讀者在閱讀之前能掌握整篇文章的要旨。在每章之末有問題討論,期望透過問題討論,能讓讀者更深入了解法規的內涵、政策實施的問題及未來發展的趨勢。第四篇則在每篇法規開頭,皆呈現法規從制(訂)定到目前公布日期概況,以讓讀者了解法規修正的情形。
本書得以順利完成,首先感謝吳清基教授,在我剛進入大學院校任教時,邀集幾位他的學生合寫教育行政專書,吳清基教授鼓勵我撰寫其中教育法令的章節,這影響我對教育法規研究的動機與興趣。其次,國立暨南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張鈿富教授,負責策劃邀集有關教育行政與政策系列的專書,感謝他讓我負責撰寫教育法規,使我有完成此書的目標,對教育法規能夠繼續耕耘。此外,感謝國立新竹師院初教系系主任兼所長蘇錦麗教授,讓我有機會參與其主持的研究,學習其研究精神,以及對我的鼓勵;同時本校李安明教授、林志成教授等行政組與系裡同仁大家互相鼓勵與建議,都是讓本書能完成的動力。最後,要特別感謝內人范淑美在繁忙的教學工作之餘,還要辛勤的照顧家庭,讓我無後顧之憂,能夠專心教學與寫作。
本書從構思到撰寫歷經兩年多,是自己在教育法規的立法實務經驗、教學及研究的心得。雖全力投入,竭盡所能,但囿於作者對教育法規領域涉獵尚淺,如今貿然成書,僅在拋磚引玉,期待有更多同好在「教育法學」領域共襄盛舉。疏漏之處,尚祈不吝指教,讓作者能繼續學習與成長。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9052061
- 規格:平裝 / 459頁 / 16k / 19 x 26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五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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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連載
本節主要在探討教育法規的意義與性質,共分為三個部分。首先分析教育法規的意義;其次探究教育法規的性質;最後分析教育法律與命令的區別。
壹、教育法規的意義
所謂法規,係指經過一定的制(訂)定程序,以國家公權力公(發)布施行之人類生活規範(李建聰,2000¬)。另外,謝瑞智(1996)認為「教育法者,係為保障教育的自律性與創造性之教育制度有關的固有法律的總稱。」因此所謂「教育法規」的意義,是指政府為保障教育的自律性與創造性,規範教育事務的有效運作,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全發展,經過一定的制(訂)定程序,以國家權力所公(發)布的教育法律和教育命令。換言之,無論是長期性的教育目標或階段性的政策重點發展工作,政府可透過教育法規的頒布,建立合理而健全的制度化教育措施,以促進國家教育政策目標的達成。由上述的意義進一步分析:
1.教育法規的範圍包括教育法律與命令。教育法律要經過立法院三讀的立法程序;教育命令則由教育主管機關發布或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2.教育法規通常由教育行政機關擬定或立法機關主動提案,並經一定的立法程序。
3.教育法規的制定主要目的在保障教育的自律性與創造性,促進教育工作順利推動,達成國家的教育政策目標。
貳、教育法規的性質
就教育法規的性質而言,具有公法、行政法及規範性法規的性質(吳庚,2000;鄭英敏,1992)
一、公法
凡規定權力關係、國家關係、統治關係者為公法。規定平等關係、社會關係、非統治關係者,亦即規定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者為私法。教育法令係國家運用公權力,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組織、職掌及作用之法規,因此具有公法之性質。
二、行政法
行政法係指有關行政的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我國現行中央行政組織係以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所屬部會有關其行政部門的詳細規定均屬於行政法。教育法令是由教育部及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的教育法規,因此屬於行政法的範疇。
接續上文 ... 第二個證明來自動力因。我們經驗到種類繁多的結果,並且每次我們都會指派一個動力因。雕塑的動力因是雕塑家。如果我們拿掉雕塑家的活動,我們將不會有結果,雕塑。但存在動力因的秩序:雕塑家的父母是他的或她的動力因。採石場的工人是可供雕刻的特殊大理石塊的動力因。這就是,簡單來說,一個系列中可追溯的動力因的複雜秩序。這樣一個因果系列是必須的因為沒什麼事物能導致其自身。因先於果。沒有東西能在其自身之先;因而,事件需要一個在先的因。每一個在先的因自身又需要一個先於其自身的因就像父母必然有他們自己的父母。然而無限回溯是不可能的,因為該系列中所有原因都依賴一個已經讓所有其他原因都是現實的原因的第一動力因。因而必定存在一個動力因「對此每個人都賦予「上帝」之名」。 ... 第三個證明來自必然存在者。我們很自然發現事物可能存在或不存在。這樣的事物時可能的或隨機的因為它們並非總是現存:它們生成然後懷滅。會有一段時間樹沒有現存,現存,而後最終消失。說樹可能現存意味著其同樣可能不現存。樹不現存的可能性必須考慮兩種情況。第一,樹可能從不現存,然後第二,一旦樹現存了就有消失的可能。說某物現存必定意味著在其存在的兩端——為在其存在之前和在其消失之後,其不現存。可能存在者有這一基礎特徵,即為,其能不-存在。其能不-存在不僅後於已經現存而且,更重要的是,先於生成,被導致,被推動。 ... 由於這一原因能夠不-存在的事實上在某一時段是無是可能的。所有可能存在者因而在某一時段不現存,將在某一時段現存,且最終將消逝。一旦可能存在者確實現存,它們能導致其他類似可能存在者生成,就像父母生孩子時那樣。但阿奎那做了如下論證:可能存在者在其自身之中或從其自身本質中不具備其現存;且如果所有現實事物都只是可能的——即為如果對每一事物我們都能說其在其存在之前與存在之後能不-存在,那麼在一個時段將無物現存。然而如果有哪個時段無物現存那沒有什麼能開始存在,甚至當下都無物現存,「因為那未現存的開始現存僅僅通過已經現存著的某物。」但由於我們的經驗明確說明事物確實現存,這必然意味著並非所有存在者都僅僅可能。阿奎那由此得出結論道:「必須存在某物其現存是必然的。」我們因而必須承認,他說,「現存的某存在者其自身中擁有必然性,且並非從他物獲得,而是在這一必然性中導致他物。所有人都稱之為上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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